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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丙安: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修复与维护
    更新时间:2015/6/2

     

      要: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历史变动、社会变革、文化变迁等原因,中国的民俗文化遗产几乎无一例外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一系列的变局促成了从城市到乡村空前的强势文化累积,这种文化累积又会带来乡村变局的滞后,并形成大幅度的文化记忆缺失,使文化遗产被严重破坏甚至消逝,出现文化乱局的状态。当经济社会大发展、文化大繁荣的契机来临时,社会就必然会出现文化回归的势头。在此背景下,对遭到破坏而濒危的民俗文化遗产实行修复和维护成为当务之急。文化修复和维护的主要目标包括寻找可复原的种种文化素材;纠正文化蒙蔽所施加的各种误导;传习文化萎缩造成的知识缺失;调整、选择或复原文化替代造成的不协调、不适应或错位;化解文化抗阻形成的若干文化冲撞后果。目标确定之后,由政府主导,放手发动民众,以社区民众为主体,以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群体为主力,辅之以谙熟各项文化遗产的专业工作者专家队伍,进行科学维护与修复作业,修复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机制,使民俗文化遗产自然而然地回归民间,融入既传统又现代的日常生活之中。

    关键词:民俗文化遗产;文化修复;文化维护;日常生活

    任何国家或民族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原本就存在于本国、本民族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并属于该国家、该民族必不可少的物质文化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当下我们在这里却不得不提出民俗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关系问题并加以讨论,这是为什么呢?现在就从民俗文化遗产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过程中,人们频繁使用的一个词语——“原生态”说起。

    “原生态”一词往往被人们误解为是文化遗产最原始的状态,于是在论证中不断地被强调为一个不可能存在的状态,是想象出来的原初文化形态。其实不然,“原生态”指的是文化遗产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时自然自在的状态,还没有达到从日常生活中被遗忘、被淘汰、被丢弃或被有意毁坏的状态。当原来的文化生态遭遇了激烈的文化冲撞,发生了剧烈的变迁,不论它是自动的还是被动的变迁,总之,它们在稳定沿袭下来的日常生活中濒临消失灭绝的危险了,于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发现它们是传统文化中有价值的遗产,这才产生了抢救和保护它们的种种必要性和一系列必要的举措。最后,才有可能使这些有价值的活态的文化遗产重新回归现代日常生活中,成为民众精神家园的重要文化元素,供广大民众世代分享。

    一、中国民俗文化遗产濒危现状及其成因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民俗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几乎无一幸免地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建筑被毁灭,民间艺术陷入人亡艺绝的惨境……无论是“文革”十年浩劫期间的各种暴行,还是经济急剧发展给传统文化造成的负面影响,抑或是西方消费娱乐文化的全面涌入和蔓延,都对原有的多样性的文化生态带来前所未有的全面冲击,其后果简单概括起来说就是物质文化遗产被损毁、破坏、没收、挪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禁止、监管、限制、批判。

    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历史变动使历史进程中的特质和历史元素发生重大改变。在中国,历史变动包括改朝换代的政治动荡导致国体政体的急剧变动;出现其他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变动,如不同阶段发生的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政治运动造成的变动,像“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政治历史变动、都是对传统历史文化的强力冲击,产生巨大的反传统摧毁力。

    二是社会变革使社会转型中的特质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改变。社会变革是由一种新的社会控制取代旧的社会控制,造成原有社会组织、社区活动迅速瓦解或急剧转型。传统的民间经济组织、民间文化艺术组织等都被解散,代之以新的社团组织。后来的社会控制强力排斥已经瓦解的社会控制的机制和功能,特别是民间自发的服务于日常生活的社会组织遭到重创,甚至被取缔。

    三是文化变迁使原有文化发展中的特质和文化元素发生重大改变。文化变迁过程中多种文化元素急剧进入文化加速度(Cultural Acceleration)状态,其变迁结果难以做到立竿见影,但会出现多种文化的碰撞、替代、适应、融合或抗阻等现象。例如,传统重大民俗节日庆典和民间庙会信俗活动的文化内涵、文化元素符号的多种表现形式都毫无例外地遭遇“新型”强势文化思潮的冲击,被迫取消或采取简化、代替等形式加以处理。

    经过了变动、变革、变迁后的变局,必然促成从城市到乡村空前的强势文化累积(Cultural Accumulation)。尽管这种强势文化累积造成乡村的变局有所滞后,也会迫使文化循环(Cultural Cycle)断裂,形成大幅度的文化记忆(Culturalmemory)缺失,或叫作“文化失忆(症)”,造成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与消逝,此刻就会出现由变局到乱局的状态。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以“革命”的名义,用强制性、暴力性的政治手段,对所谓“封、资、修”文化进行全面扫荡,直接毁坏了传统文化(包括民族民间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及其深厚的根基。接下来,迅猛异常的大规模现代化建设运动,再一次毫不留情地对城镇乡村进行了摧枯拉朽式地改造,也再一次摧毁着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使它们难以存留、传承,许多鲜活的优秀遗产濒临灭绝的境地,致使先后有两代人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对传统文化记忆的传承(包括传统技艺传承)。

    当文化循环周期出现拨乱反正的剧变时机,正像结束了十年动乱之后,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大发展、大繁荣的契机到来时,新的变局就必然会出现文化回归的势头,强力推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就会成为主导,实施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大规模文化工程就有可能把文化遗产归还给民众,使民众恢复原有的文化主体地位,于是就产生了对遭到破坏而濒危的遗产实行维护和修复的课题。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经验,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等国,在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也都进行了长期细致的维护和修复,使许多古老的优秀遗产在现代化生活中重新绽放出绚丽的光彩。

    二、民俗文化遗产修复和维护的主要目标

    对民俗文化遗产进行文化修复和维护的目标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五项目标:

    一是文化素材(CulturalMaterials)传承出现了丢失或遗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艰苦的调查研究,寻找原有的元素和可复原的种种素材。例如,许多民族民间的古老剧种、传统剧目曲目、各民族口头传诵传唱的长篇民族史诗等,在那些特殊的年代里因为被迫停止了传习而迅速失传,因此,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老一代传承人中唤醒传统文化记忆进行抢救势在必行。近几年来,这种以找回失去的文化素材为目标的深入调查研究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挖掘、整理、保存、出版、展演、博览、传承和弘扬,已经形成良性发展的有效机制。可以预见,在依法、科学保护的推动下,非物质遗产逐步融入现代生活,成为人们的精神家园将是大有希望的。

    二是文化蒙蔽(Cultural Blindness)所施加的各种误导必须尽快纠正。特别是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民间信仰习俗的表现形态及其深厚的文化内涵,都被不加区别地、无辜地判定为“封建迷信”,这些在修复中都必须给予科学论证,还原其历史的本来面貌。例如,传统的舞龙舞狮对龙狮的吉祥崇拜,对传统傩舞、傩戏、傩祭中的祀典仪式和民间传统节日民俗、庙会民俗中表现出的美好祈愿等民间俗信,都要与所谓的“迷信”活动严格区分开来。错误的、极端的文化观念曾经以“革命”或“现代化”的名义蒙蔽民众的认知,误导他们不加区别地抛弃遗产,如今就要理直气壮地加以纠正,使被毁弃的珍贵遗产重新展现原有的风采。

    三是文化萎缩(Deculturation)造成的知识缺失,必须通过导入相关的认知,组织有效的传讲传习予以弥补。在中国,现当代对于传统文化,特别是对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的认知严重缺失。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以多民族民众为主体的民间文化长期被排挤到边缘地位,甚至遭到贬斥或者歧视,这是极不公平、极不科学、十分陈腐的文化观念,亟待反思与纠正,从而使萎缩了的民族民间文化精粹得到完美的传承和充分的弘扬。与此同时,把所有和非遗保护相关的人文学科的研究发展繁荣起来,发挥其积极有效的文化功能。

    四是文化替代(Cultural Aiternative)造成的不协调、不适应或错位,应当作出合理的调整、选择或复原。在文化变迁的过程中,文化替代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替代是否符合文化规律,是否符合主体民众的文化追求与文化心理,是否能得到民众的文化认同?对那些人为的强行替代的不适应的文化元素或文化素材,应当鼓励和支持民众及其文化传承人,以文化主人翁的自觉意识予以合乎情理的修复改正。特别是对那些动用替代手段对文化遗产造成歪曲破坏后果的做法,更应该认真严肃地彻底改正过来。尤其对那些涉及到较大范围内众多民众参与的非遗项目,任何不适当的替代,都没有理由将错就错,都应该把恢复民众认同的文化面貌作为保护遗产的职责。非遗保护者应当懂得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就在于它的文化元素的不可替代性。至于那些企图用伪民俗假冒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仅与文化替代无关,而且是对非遗保护的恶意破坏。

    五是文化抗阻(Cultural Resistance)形成的若干文化冲撞后果,应当坚持以科学态度给予化解。要敢于坚持正义,维护民众合法保护遗产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是依法保护中最为关键的维护措施。每当民间文化遗产遭遇强制性压制时,民众在逆来顺受的被压抑状态下所蕴藏着的抗阻心理,是文化接受心理中的正常情态。但是,每当有了解除这种外在压力的机遇时,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应当因势利导,化解当初的压力,支持并肯定民间文化遗产持有者原来的文化抗阻心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并多方支持传承人群体解放思想,无所顾忌地放开手脚维护并修复自己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这方面的成就十分突出,很值得关注。只有这样,非遗保护才能大踏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民俗文化遗产修复与维护的作业实施

    以上诸多文化重组(Cultural Reformulation)因素都应该被列入维护和修复的目标范围。同时,我们需要对由此所形成的复杂的文化纠结进行厘清和理顺,从而使它们都顺理成章地进入文化修复的范畴并接受严格的综合文化工程的作业处理。

    这种维护和修复,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9项保护措施里有关“保护”遗产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对非遗的维护和修复关键在于谁来主导?谁是主体?由谁来做?依法主导实施这项工程的自然还是政府,社区民众是主体,政府要解放思想,放手发动群众,其主力只能是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群体,辅之以谙熟文化遗产的专业工作者专家队伍,进行科学修复与维护,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非遗重新回归并融入日常生活。而那些不加任何修复与维护,残缺不全的遗产碎片或似是而非的伪民俗、假手艺,都不可能被民众群体所接受或认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积累下来的精神财富,因此对它的修复与维护不同于物理意义上的处理方式。它只能用人文科学的理论知识和作业方法,遵循人类文化法则加以处理,才能科学有效地达到预期目标。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传习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都会遭遇到多种多样的文化冲撞,无论是完整的、残缺不全的或濒危的,都需要通过科学的调查、鉴定、维护、修复和保存等手段把遗产保护下来,使其得以活态传承。特别是对于城市文化遗产,在“抢救第一”的方针指导下,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大力修补城市社区民众主体失去太多的文化记忆,通过多媒体大力普及非遗知识;另一方面,要大力修复城市里面濒临失传的民间技艺(含精湛的表演技艺、手工技艺等),逐步建立优惠准入机制,走进现代日常消费生活。而文化空间类型非遗项目(主要指节日、庙会活动)的文化修复是城市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让全国大大小小的民俗节日和庙会回归民间民办的古老传统,取代目前全国各地官民各办节日庙会,甚至“一节两制”,官方打造劳民伤财节会的做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持久地融入安居乐业、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中。

     

    努力修复传统文化的传承机制、传播机制,把文化生态整体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结合起来,让各式各样不定期的非遗活态展演或定点博览,陆陆续续都能够自然而然地回归民间,融入既传统又现代的日常生活,这才是真正救活了遗产,给予它们以新的生命。事实证明,中国优秀的民俗文化遗产在历史上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和壮大发挥了巨大作用,并为现代人留下了很多宝贵财富。中国的民俗文化始终保持着一种多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保持了文化多样性的鲜明特色,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前进方向。民俗文化传统是当代文化走向大繁荣的根脉,只有根深才能叶茂。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将对当代文化的繁荣以及国家软实力的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乌丙安)

    作者简介:乌丙安,男,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辽宁大学教授(辽宁沈阳 110136),主要从事民俗文化研究。

     

     

    来源:中原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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