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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6/22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文化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文化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文化部备案,由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

    (一)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6名以内;业务领域比较广泛的社会团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适当增加副理事长(副会长)人数。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为专职。

      (四)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文化部审核,经民政部审批同意。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中应至少有一位为文化部系统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拟任人选须事先报文化部审核同意。

    (五)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六)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一)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为525人。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协商确定。

      基金会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用私人财产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基金会设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材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25人,每年至少召开2次。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单位聘任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会议。同时可根据需要聘任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

    (四)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须设12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六)每届任期3年或4年。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文化部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须报文化部人事司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文化部、民政部审批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文化部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文化部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履行会员大会及换届审核程序,文化部对换届结果不予认可。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文化部和民政部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文化部审查同意,再报民政部核准。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文化部不予认可。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文化部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文化部和民政部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二)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大规模活动和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但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报文化部备案(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经审核同意后在文化部社会组织在线网站上公示,方可开展活动。未经过备案和公示的,不能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三)社会组织举办规模较大、涉及地区较广、参与人员较多的文化活动,或在城市敏感地区、场所举办规模较大的文化活动,须事先向文化部报告。

      (四)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因管理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文化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本单位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文化部”、“文化部直属”、“文化部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文化部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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