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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向非国有单位敞开
    更新时间:2013/7/30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颁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该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将打破国有与非国有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界限。这意味着曾被排除在外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也将获得补助。

    此次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是在对2001年出台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2005年出台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合并修改基础上制定的,旨在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记者对比发现,原《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经费只适用于“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文物单位”。

    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其中,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确规定“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这意味着一些非文物系统管理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如教育部所属的大学内的古建等,以及一些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都将被纳入补助范围。”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说。

    顾玉才说,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以私宅为多,如乡土建筑中的古村落、城市历史街区中的老房子等,这些单位的维修费主要由私人业主负担。但一方面古建筑修缮因限制多本身费用就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补偿机制,百姓个人维修负担也较重。国际通常的做法对私人产权的文物古迹也给予国家资助。

    对此,财政部教科文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考虑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中央财政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将其列入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指出,对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民间收藏文物应由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未要求政府予以支持。

    据介绍,此次颁布的新管理办法共计6章,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申报与审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财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70亿元,比2012年增加5亿元。

     

    来源:中国网

    高德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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