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栏
 
 
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命名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没有机构项目
  •  
    第八批“国保”核定 我国切实加强…
    国家一级文物“孙中山花盆”武汉…
    古村落消防隐患四起 专家呼吁提高…
    河南郏县"神秘"红石古寨 传承古村…
    世界专家关注文化遗产消逝危机 倡…
    北京火焰山营盘遗址保护工程竣工…
    第一办公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电话:010-66235065
    邮箱:yanjiuyuan010@163.com
    gdk2389@163.com
     
    您现在的位置: 国学孝悌工作委员会 >> 综合信息 >> 正文
    破坏古墓行为屡禁不止 急需提高文物违法经济代价
    更新时间:2013/6/20

     

    纵然说人间事态百变莫测,上房揭瓦者有之、背信弃义者有之、杀人不眨眼者有之,但是人们依然坚信法律的威严可以还正义一个公道。然而,一旦惩罚措施开始式微便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威慑效应。考古界也是如此。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条款款对各种文物违法行为做了专门的规定,但是依然有人顶风作案,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向法律示威。前不久南京古墓葬被全部摧毁的事件尚未淡出人们的视线,这些天广州古墓受到无情的摧毁又频频见诸报端。与前者堂而皇之拒绝在文化执法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的不服管束行为相比,广州古墓事件中施工方则上演了一场混淆视听的闹剧。面对外界的质疑,他们先是澄清此事是一场误会,称源于考古部门未设立警告标志,所以他们并不知情;之后又颠倒黑白,说施工是在获得批准的情形下进行,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且不说是否在获批情况下施工,单从施工方为掩人耳目的做法——夜间仓促开工就足以让人产生疑惑。如果是正规渠道获批施工为何借助夜色来掩盖?欲盖弥彰之心昭然若揭。

    对此,广州市文广新局在组织专家论证之后,将此事定性为一起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并表示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既然是恶性事件,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应该让违法方付出最大的代价,以儆效尤。虽然具体的惩罚措施尚未出台,但依然无法让人就此释怀。因为南京古墓葬处罚事例在前,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方万科公司只受到了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罚款,不免让人哭笑不得。对于财大气粗的地产公司而言,区区50万元仅为他们的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岂不是在纵容违法行为?

    为何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破坏古墓的行为屡禁不止?这或许与《文物保护法》中对惩罚的量刑太轻有关,导致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缩减项目成本对文物保护视而不见的事件一再发生。所以,笔者认为,要想古墓破坏行为得以有效遏制,急需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文物保护法》,不仅要提高文物违法的经济代价,还要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这样,才不会使类似事件重演,带给我们无限的遗憾。 土 木

    来源:中国文化报

    高德魁整理

     

     

     

     

  • 上一条综合信息:
  • 下一条综合信息:
  •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人才招聘 | 人员查询 | 下载中心 |
    版权 国学孝悌工作委员会 网址:www.chpri.com
    联系电话:010-66235065, 邮编:100091
    网站建设:北京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