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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行500余文保规范性文件 初步建立法律体系
    更新时间:2012/12/13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暨修订10周年。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表示,截至2012年,我国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数量已达500余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励小捷表示,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三十年来,特别是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颁布10年来,文物保护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城镇化加速发展进程中,为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他透露,截至2012年,我国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数量已达500余件,其中包括:法律1件,行政法规5件,部门规章8件,国家标准6项和行业标准33项,法规性文件150余件,地方性法规80余件、地方政府规章20余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160余件,军事规章1件,加入有关国际公约4项,签署双边协定15项。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三十年间圆满完成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积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我国文物资源状况;第一至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西藏布达拉宫、山海关长城等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顺利完工,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涉台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等取得阶段性成果;配合三峡工程、西气东输工程开展的考古和文物保护项目基本完成;我国成为唯一连续十年“申遗”成功的国家,世界遗产总数已达43项,居世界第三位;全国博物馆体系布局逐步完善,总数达到3415座;“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重大科技专项成果突出,17个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和2个科技创新联盟相继建立,文物保护中的科技引领作用逐步增强。

    他指出,为适应我国文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把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放到突出位置,启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前期调研和相关准备工作,加快博物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工作,推动社会文物管理立法进程,指导各地健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

    二是要不断提高文物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形成机构、队伍、经费和文物保护事权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坚决遏制执法不严、执法趋利、权责不统一、甚至不作为的现象。

    三是要深化文物部门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公共服务,推进绩效管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

    四是要深入开展文物法制宣传,普及文物保护和文物鉴赏知识,加强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设,壮大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广大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文物保护,使文物保护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表示,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文物事业整体上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文物工作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他就进一步依法做好文物工作、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强调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增强依法做好文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文物事业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要提高文物工作科技水平,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北京市、河北省、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省(市、区)文物局负责同志,专家代表谢辰生等分别作了发言。与会代表结合各地实际,从不同侧面回顾、总结了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并对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由国家文物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主办的《国门法眼——中国文物进出境管理60年成果展》同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幕。文化部部长蔡武、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出席开幕式并参观展览。该展12日起对公众免费开放,展期一个月。(记者 应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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