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栏
 
 
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命名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没有机构项目
  •  
    第八批“国保”核定 我国切实加强…
    国家一级文物“孙中山花盆”武汉…
    古村落消防隐患四起 专家呼吁提高…
    河南郏县"神秘"红石古寨 传承古村…
    世界专家关注文化遗产消逝危机 倡…
    北京火焰山营盘遗址保护工程竣工…
    第一办公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电话:010-66235065
    邮箱:yanjiuyuan010@163.com
    gdk2389@163.com
     
    您现在的位置: 国学孝悌工作委员会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意见
    更新时间:2013/7/12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1-12

    执行日期:2006-1-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保存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保留了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利用这一契机充分展示北京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文化传统,是办好“人文奥运”,提高北京国际地位的必然要求。

    本市一直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刻不容缓。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对具有北京特色、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使其得以传承和发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工作重点。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逐步形成合理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五年规划》,并将其纳入北京市“十一五”规划和奥运会前重点工作倒排工期折子工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和保护制度

    (一)认真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区县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充分利用本市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对散存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普查,并全面了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建立各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评审标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市及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与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研究课题。要鼓励全市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市及区县两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等进行征集,并加以保护和保存,防止损毁、遗失或流出境外。要充分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场地进行展示和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和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市及区县两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的传承人(团体)进行项目传习活动。通过命名传承单位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可以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1] [2] 下一页

  • 上一条政策法规:
  • 下一条政策法规:
  •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人才招聘 | 人员查询 | 下载中心 |
    版权 国学孝悌工作委员会 网址:www.chpri.com
    联系电话:010-66235065, 邮编:100091
    网站建设:北京易网络